说文解字:“执”“辞”“报”原是法言法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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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报”的演化
原标题:“执”“辞”“报”:原是法言法语
刘绍义
现在人一旦犯了罪,先由警察按照法律程序将其逮捕,然后录口供,最后再由法官根据犯罪事实判处其徒刑。古代也是一样,只是称呼不同。古代逮捕叫“执”,口供叫“辞”,判决叫“报”。
光从“执”“辞”“报”这三个简化字上,已经很难看到法意的影子。但如果我们看看“执”“辞”“报”的繁体字,就都明白了。“执”“报”的繁体字左边都有一个“幸”字,即“執”和“報”。我们知道,“幸”字在古代是没有一点幸福、幸运的味道,它是一种束缚犯人的“刑具”,类似今天的手铐。这一点,甲骨文最为明显,它是将一个人的双手捆在夹板中,两头又用绳子系紧,这就是“幸”的象形字。古代与“幸”字有关的字都与罪犯有关,“执”“报”当然也不例外。
“执”字的甲骨文左边是一个刑具“幸”字,右边是一个人双手伸出,跪在那里,被“幸”铐住。它是一个会意字,表示“拘捕的罪人”。金文与之大同小异,只是被拘捕的“人”与“刑具”分了开来,但手上仍然带着刑具。小篆沿袭了金文字形。到了楷书时,左边虽然仍是个“幸”字,但右边发生了讹变,被铐的“人”变成了一个“丸”字。现在的“执”是“執”的一个简化字。《说文解字》曰:“执,捕罪人也。”《韩非子·外储说左下》:“卫君欲执孔子。”《吕氏春秋·慎行》:“使执连尹。”还有清代全祖望《梅花岭记》:“被执至南门。”这里的“执”都是“拘捕”“捉拿”的意思。由于“逮捕”要握住人的手,所以“执”字又引申出了“持”“拿”等义。《礼记·曾子问》说:“执束帛。”《诗经·邶风·击鼓》说:“执子之手。”《荀子·哀公》说:“上车执辔。”这里的“执”都是“拿”“握”的意思。
“报”字也是一个会意字,左边是个刑具“幸”,中间是一个面向刑具跪着的罪人,他的双手也被锁在刑具中。右上角是一只人手,代表押解罪人的狱卒。金文的形体沿袭了甲骨文的形体结构,小篆的形体结构和繁体“報”字也基本一致,只是更加线条化了。我们现在使用的“报”也是一个简化字。《说文解字》曰:“报,当罪人也。”“当罪人”就是“判决罪人”。《韩非子·五蠹》也说:“报而罪之。”意思就是说“判决并治他的罪”。《汉书·胡建传》说:“辟报故不穷审。”《后汉书·鲁恭传》说:“报囚。”注:“谓奏请报决也。”这里的“报”都是报的本义“判决”的意思。因为“判决犯人”要向上司报告,所以“报”字又有了“报告”“汇报”的引申义。《淮南子·精神》说:“列子行泣报壶子。”《史记·廉颇蔺相如列传》说:“求人可使报秦者。”清·徐珂《清稗类钞·战事类》说:“一日晌午,谍报敌骑至。”这里的“报”就不是“判决”而是“报告”之意了。
至于“辞”,现代汉语中,一般把“美丽的文词”称为“辞”,谁曾想到,在远古时代,“辞”字原来是犯人的口供。
《说文解字》曰:“辞,讼也。”我查了一下《殷墟甲骨文字典》,里面并没有收录“辞”字。细想一下,在遥远的上古时代,奴隶主可以随意买卖甚至杀戮奴隶,没有法律没有法治,哪里有什么口供,统治者的权力就是法律就是口供。这样看来,甲骨文中没有“辞”字就是很正常的事情了。
金文的“辞”字,已经是一个会意字。它的左上边是一只手(爪),左下边是用绳子拴着的一双手,右边是个“司”字,表示一个人牵着一个被绳子拴着的人去找专管狱讼的有司录口供。小篆的形体把金文右边的“司”换成了“辛”,但字义没有发生变化,依然是“口供”的意思。“辞”的繁体字“辭”字就是从小篆沿袭过来的,我们从今天的“辭”字上面还能看出一只手抓着戴有刑具(手铐)的犯人去录口供的身影。
《礼记·大学》说:“无情者不得尽其辞。”《报任少卿书》说:“其次不辱辞令。”《狱中杂记》说:“狱辞无谋故者。”《断刑论下》说:“使犯死者自春而穷其辞。”这里的“辞”都是口供的意思。我们知道,录口供,犯人讲话是一件很艺术的事情,稍有不慎,就会差之毫厘谬以千里,所以人们把在社交、外交等场合能说会道有口才的人就称作善于辞令了。《史记·屈原贾生列传》中“明于治乱,娴于辞令”中的“辞令”就属此例。
不仅如此,后来人们干脆把大家之间正常交往的讲话也称作“辞”了,《段太尉逸事状》说:“无伤也,请辞于军。”还有我们现在说的“不善言辞”等等都是此意。犯人录过口供后,充军也好,杀头也罢,都要与亲人分别甚至永别,所以善于引申的古人就又把“辞”赋予了新意——“辞别”“分别”之意。《吕氏春秋·士节》说:“过北郭骚之门而辞。”注:“辞者别也。”北朝乐府《木兰诗》曰:“旦辞爷娘去,暮宿黄河边。”还有唐朝诗人李白诗句:“朝辞白帝彩云间”“故人西辞黄鹤楼”等等,就都是“辞别”之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