购房合同明确含天然气入户 开发商却要再次收费

2018-01-15 08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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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购房合同明确含天然气入户费开发商却要再次收费

西部网讯(陕西广播电视台《第一新闻》记者 苏龙 李岩)有观众打来电话称,自己购买商洛丹凤县金山盛景小区房子时,房款内已包含天然气入户费,合同上也做了约定,可这段时间小区物业又要求业主缴纳2320元的天然气安装费工料费,究竟是怎么回事?来看记者的调查。

记者在丹凤县东环路金山盛景小区看到,每一个单元楼门口都有小区物业张贴的,收取天然气安装工料费的通知。

记者:“您觉得这样合理不呢?”

丹凤县金山盛景小区业主卢宽明:“不合理,我要求履行合同,按照合同上写的(天然气入户),按照合同来办。”

丹凤县金山盛景小区业主常青:“半个月之前,大伙儿都到售楼部去找过(开发商),他们说随后解决了给打电话,等了这将近一个月了,也没有反应。”

在业主提供的购房合同上第14条,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、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承诺中第六条显示,已经包括了天然气入户。那小区物业为何现在又要收取每户的天然气安装费呢?物业负责人这样回答记者。

丹凤县乐园物业管理公司经理索志民:“业主合同上写的是天然气入户,实际入户指的是啥,就说是所有的(天然气)主管道接到主楼楼底下的低压阀跟前,这就是开发商完成他的天然气入户工作了。”

随后记者来到金山盛景的开发商丹凤龙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。

丹凤龙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售楼部副经理冯野:“在操作这个过程中,刚开始也没有经验,不知道这个(基础设施)配套等环节应该咋操作呢,当时我们是(天然气入户)这样承诺的,但是我们不知情,这个(天然气入户)价钱也没有在房价里面算。确实有失误。”

开发商号称有失误,不懂商品房基础配套等情况,但记者了解到,早在2001年4月4日,住建部就颁布了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,第七条第六款明确规定,商品房现售,应当符合:供水、供电、供热、燃气、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。2010年3月,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》明确规定:“新建商品住房的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暖、有线电视、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、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,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,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”;2011年,陕西省住建厅和省物价局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》中再次强调:“积极推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。开发企业要将商品房建设过程中相关的各项基础配套工程、设施建设费用、代收代缴费用等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,除此之外,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”。

丹凤县金山盛景小区是2014年底才开始陆续交房,适用陕西省政府关于商品房“一价清”政策,记者随后向丹凤县物价局反映了金山盛景小区这一问题。

丹凤县物价局局长刘丹虹:“作为房地产,开发商这块儿,都应该严格执行“一价清”政策。如果说是这样的话,已经在(商品房买卖)合同中约定的,写的很明确的(天然气入户),就不应该(再次)收(费)。因为我才听到这个事情,下来安排物价检查所,对这块儿进行检查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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